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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盯服务区过往货车 盗窃轮胎获刑
作者:樊洁  发布时间:2015-04-09 08:48:11 打印 字号: | |
  几个年轻人不凭着自己身强力壮自食其力,反而在一起动起了歪脑筋,看准了在高速路服务区停放休息的过往大货车,专偷货车轮胎五起,令过往货车司机们苦不堪言。4月2日,我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党亮、焦昆、毕小东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三人三年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罚金。作案工具蓝色别克GL8商务轿车一辆、撬杠六个、省力扳手三副、普通扳手两个、木墩十五个、千斤顶一个、车牌陕AXC805 -副、衣服九件依法予以没收。

  经查,2014年6日23 日至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党亮、焦昆伙同闵彦锋(在逃)三人驾驶闵彦锋的蓝色商务别克车在西延高速三原服务区西区停车场,分五次盗走停在停车场休息的大货车轮胎二十条,价值人民币共计26464元。后将轮胎卖给他人,所得赃款除去花费后三人平分。另,201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党亮伙同候向军(另案)、王哲(另案)三人驾驶一辆现代轿车在咸阳市小海螺酒店盗窃店内各种白酒,价值人民币13819元,所得赃款除去当晚花费后三人平分。其中党亮参与盗窃六次,价值人民币40283元,被告人焦昆参与盗窃两次,价值人民币14064元,被告人毕小东参与盗窃两次,价值人民币9600元。

  另查,2009年焦昆曾因寻衅滋事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毕小东2009年亦因打架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我院认为,被告人党亮、焦昆、毕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党亮盗窃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焦昆、毕小东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党亮、焦昆、毕小东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三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所得赃款基本均分,故三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焦昆、毕小东曾被行政拘留,有劣迹,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第26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