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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巡回开庭审理交通肇事案件
作者:徐微娜 夏芳  发布时间:2015-04-17 09:13:38 打印 字号: | |
  4月15日,我院在油坊道广场巡回开庭,并邀请县人大代表王彩玲、城关镇镇长王臣参加,公开审理了原告贺延兴诉被告陈玉波、平陆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据查;2014年10月,雇员张卫东持证驾驶雇主陈玉波分期购买的 货车沿延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方向时,与前方因交通事故停在路面上的贺宁宁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接着 该货车又与魏京宾驾驶的挂号货车发生擦挂后,又与王晓刚驾驶的货车发生擦挂,造成晋M70487/晋MQ846挂号货车乘车人陈玉波受伤,陕E33478号货车乘车人贺延兴受伤,陕E33478号货车所载货物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及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贺延兴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宝高交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卫东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贺宁宁、王晓刚、魏京宾、贺延兴、陈玉波无事故责任。

  我院审理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购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次事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下余赔偿款扣除其他两辆无责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在其各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无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陈玉波予以赔偿。该案在今天开庭审理前就医疗费、财产损失费已经作出了判决,今天就误工损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了判决。受到了现场群众的一致好评。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