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三原法院:立足本职公正判决 正义之剑获赞连连
作者: 吕鑫 夏芳  发布时间:2017-05-23 09:15:01 打印 字号: | |
  一纸判决,承载着充分宣示正义、精确判定事实、正确引用法律、合理解决纠纷的重要功能,一纸公正的判决对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来说,就如同雪中送炭、久旱甘霖。5月23日,一名当事人来到三原法院,向我院民二庭送上了“正义之剑 、公正判决”的锦旗,感谢办案法官公正判决,使其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原告袁某于2016年1月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将原告自购的英菲尼迪牌轿车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465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等。2016年12月20日原告车辆在三原县南环路名仕城门口处与它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按程序及时向三原县交警队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险。被告派员到现场拍照定损。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对原告的车辆定损后,但却未给付定损单。当原告申请理赔时,被告却称经过被告派员勘察现场认为事故系摆放现场,痕迹不符,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该案立案后,办案法官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研究,仔细查阅了事故调查笔录、索赔申请书、现场照片及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提前制定了庭审方案,开庭时组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提供了证据,并当庭组织了举证、质证。通过严谨的庭审,我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现场系原告摆放,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事故真实发生,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交强险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故被告理应在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故限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车辆损108808元,共计110808元。原告相关权益损失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袁某对我院法官坚持司法为民 ,实现公正司法的工作态度予以了高度赞扬,感谢办案法官公正判决,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其实,该案只是我院法官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用实际行动捍卫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冰山一角。我院全体法官干警将继续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核心意识、为民意识,求真务实,司法为民,积极兑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