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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款扣划及发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7 15:16:21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局执行款扣划及发款工作,防止执行款发放出现漏发、错发、乱发、滞发的问题,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经研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执行员到银行机构办理协助扣划款业务时,应当要求银行机构备注清楚该笔业务为执行款扣划、案号及承办法官。

  第三条 执行员在办理银行扣划款业务后,银行回执应当复印一份交综合科内勤统一管理。

  第四条 执行员进行案件款发放时,应当先到综合科内勤处进行台账登记并由内勤签字确认,再由各自执行长审批后,方可到院财务室办理发款手续。内勤公休或请假时,可以委托综合科其他同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五条 执行员应当在执行款到账后一个月内将执行款发放申请执行人;特殊情况的,报执行长核准后,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有法定延迟发放事由的,在该情况消除后,于一周时间内发放。

  第六条 执行案件款扣划及发放工作由综合科专人负责管理。专管人员于每月5日到院财务室核对上个月执行款发放情况,于每年2月10日前到院财务室核对上年执行款发放情况,并写出核查情况报告。上述日期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一天。

  第七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及时发放执行款项,引起当事人信访或举报的,经查证属实,一次通报批评,二次诫免谈话,三次建议院纪检组给予记过处分,并提请院党组调离执行岗位。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行局执行员和已调出执行局但尚办理执行案件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
责任编辑:三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