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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7 15:17:29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执行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对未经审批上网公布、发生泄密事故、裁判文书质量较差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四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下列当事人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五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及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七条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内,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庭负责人审核批准。报送时,可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经审核批准的裁判文书在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裁判义书上网的审批人应对裁判文书的格式、内容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一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一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不上网原因。

  第九条 承办人依上述程序报送审批并做好文书上网前的涉密信息删除、文书名称规范命名等工作后,应在批准上网后一日内将裁判文书电子版交给本部门内勤。

  第十条 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审管办应当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及时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定期通报各部门裁判义书上网公开情况,组织对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抽查,统计和检查情况,纳入年终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6月4日
责任编辑:三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