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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事项委托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9-17 15:19:13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执行委托仅指事项委托,不包括全案的委托。事项委托主要包括委托银行类型(冻结、续冻、解冻、扣划);委托不动产类型(查封、续封、解封、过户、车辆扣押、其他);委托其他类型(拘留、罚款、委托调查、专项调查)。

  笫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随时了解本院委托和受托的事项信息,并查看办理状态。

  第三条 委托事项一般由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起。

  笫四条 案件承办人发现案件需要委托时,通过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找到需要委托的案件,更多功能,申请事项委托。录入联系方式,选择受托法院,选择办理期限,选择委托事项,上传文书附件(其中委托申请文书必需至少包括“委托函”、“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且必须加盖印章),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审批。

  第五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进行核查转办即可。

  第六条 省内跨中院辖区委托,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进行委托事项核查上报高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登陆委托系统后,在我受托中看到需要办理的事项,默认为接收页签,经汇报领导确定办理人后,填写办理人、联系方式,点击确认签收完成委托事项接收。

  第八条 对于接收的委托事项,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导出后,分发执行启动组进行办理,待委托事项办理完成后,由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进行汇总统一回填,填写办结详情,上传相关附件,点击“办理完成”。经委托发起人确认结束后,受委托记录办理状态变成“已完成”。

  第九条 对于接收的委托事项,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认为不符合有关委托事项的规定,经领导批准后,填写退回的原因,选择上传相关附件后点击退回,委托事项结束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原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4日
责任编辑:三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