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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法院执行信访案件处理流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17 15:25:44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涉执信访案件的办理,严格执行处理信访案件的工作责任,明确各部门分工,惩处信访工作处置不力,畅通信访渠道,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信访案件,指信访人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执行信访案件分为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执行信访案件包括信访人的来信、来电、来访和上级机关等交办、转办及院领导交办的涉执信访事项,由信访办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统一受理、登记。

  第三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审批。信访办对已经登记、受理或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涉执信访案件应当及时制作信访案件审批表,拿出初步的交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呈报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第四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信访办对已经登记、受理并呈报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和院长的审批的涉执信访案件,将制作的信访案件审批表及信访人提交的信访材料一并及时向执行局综合科交办。

  第五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责任。涉执信访案件的承办庭室为责任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执行局负责人为包案领导。承办庭室的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对信访人进行询问、接待,提出对信访人诉求的解决方案,及时对信访人进行答复,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做好信访人的化解和稳控工作。

  第六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催办、督办。信访办对已经交办的涉执信访案件统一建立台账,实行月通报制度,同时按照“限期办理、限期办结、限期答复”的工作要求,及时对涉执信访案件的承办单位予以催办、督办,对不能按照要求办理、办结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

  第七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处理原则。涉执信访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三到位一处理”的工作原则,即:信访有理的解决到位,信访无理的教育引导到位,对缠访、闹访、非法上访的,打击处理到位,引导群众合法、合理、合规反映诉求,树立法院和司法权威。

   第八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准则:

   1、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指信访人反映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的案件。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应当遵照“执行到位、有效化解”的原则。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尽最大努力解释说明,争取息诉罢访,有效的化解信访矛盾;经解释说明,仍然反复信访或缠访、闹访的,可以依法终结信访。

   2、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指信访人反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应当遵照“诉访分离”的原则,如果能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如果已经穷尽法律救济程序,仍然反复信访或缠访、闹访的,可以依法终结信访。如果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序处理范畴,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第九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终结。执行信访案件的终结应当遵循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准则,依照民事案件信访终结相关规定向上级法院呈报。

  第十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归档与保存。涉执信访案件办结后十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将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包案领导汇报,制作结案报告,由包案领导审批后,按照“一访一案、一案一号、一号一卷、一卷一档”的要求,做好卷宗整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交信访办备案,涉执信访案件由上级部门交办的,由执行局综合科统一将结案材料予以上报。

  第十一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涉执信访案件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积极联系信访人,切实做好涉执信访案件的稳控化解工作,凡因工作态度、方法不当,敷衍塞责,懈怠拖延,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一律依照信访责任倒查及三级负责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追

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三原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
责任编辑:三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