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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以司法“售后服务”促审判社会效果
  发布时间:2022-02-17 09:20:40 打印 字号: | |

    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不仅要求有诉必理、有案必立和公正裁判,还要求在裁判后,胜诉的权利能够得到真正实现。

        2021年年底,三原法院立案庭吴法官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被告以家庭生活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元,约定50天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余借款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电话及微信拉黑。无奈,原告诉讼来院并提供了被告亲属的电话。吴法官接手此案后,觉得本案涉诉标的不大且为避免因该借款加深双方的矛盾,认为调解是最好的途径。遂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的亲属,说明缘由,释法明理,被告一开始极力不配合,经过吴法官耐心调解,到最后主动联系吴法官积极寻求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2112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3660元。调解完毕后,2022125日原告打来电话,称:履行期到了,但被告分文未给。于是,吴法官翻阅卷宗找到被告留下的联系方式,三番五次的给被告讲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022127日,原告终于收到了被告的转账,其高兴地给吴法官打来电话表达谢意。

    虽然目前法院实行审、执分离,但作为承办法官,有义务关注案件是否履行到位,对于矛盾并不尖锐、可以和解结案的案件,有义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争取执行和解,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解决问题,避免造成更大司法力量的投入。

    司法“售后服务”是审判工作的延伸,是发挥审判工作社会效果的有效手段,如商家产品销售进行的“售后服务”一样,我们的司法“售后服务”,能够最大限度的赢得广大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好评。

 

 
责任编辑:吕鑫